【邦言动态】胜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发表时间:2014-08-18 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1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公园。 法定代表人:李澄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开发区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开发区新源东道南。 法定代表人:李澄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佟麒阁路95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李澄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其臻,女,汉族,1986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澄宇,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德,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31号。 负责人:王颖,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晶晶,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颖,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其臻、李澄宇因与被上诉人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上诉人提出的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邮寄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9961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9年10月24日上诉人签收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应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东方人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其臻、李澄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国香 审判员 李惠清 审判员 李志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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