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   bangyan lawfirm

委托执行的“坑”你踩了没有?

发表时间:2021-09-11 10: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的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十多年了,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应用的频率并不是特别高。其中原因,可能只有参与强制执行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更加有发言权。


      前几天,一个基层法院的执行法官谈道了委托执行的一个问题。他有一个案件需要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续封,但是因为疫情原因出差不便,所以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系统委托银行账户所在地的法院,协助办理续冻结的手续。协助办理续冻结的法院收到委托执行的函以后,顺利的办理了账户的冻结手续,并将回执反馈给委托法院。


    就在冻结期限马上要到期的前两天,执行法官给冻结账户的银行工作人员打电话,确认账户续冻结的信息,银行窗口人员回复,现在没有任何续冻结的信息,但是有新的冻结信息。原来有三个冻结的信息,现在又增加了一个,变成了四个。执行法官敏锐的发现了问题,经过与银行窗口人员仔细的确认,最终发现,受托法院下达的手续并不是继续冻结账户的手续,而是新的冻结手续。


     发现问题后,执行法官立即安排行程到银行,重新下达了续冻结的手续,确保了首封地位没有丧失,也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受托法院在履行协助冻结过程中,工作不严谨而造成冻结失效。

    作为一线的执行法官和执行律师,应当注意到,委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传递的缺失,以及受托执行法院在办理委托事务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受托法院办理执行事务不严谨,而引起不必要的执行事故。



笔者: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