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   bangyan lawfirm

真的执行难,还是得靠人

发表时间:2021-09-11 10:46

     广东省公、检、法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文件明确了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或者以低于市场价格50%以上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等13种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将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

     全国法院都在解决执行难,有很多技术手段应用在执行难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如网络查询银行账户,查询车辆,查询房产,查询理财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三年中,发动了全国基层,中级,高级法院全部执行法官,书记员,法警。充分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和人力,投入巨大的物力,财力。基本上执行法官全年365天没有休息,没有节假日,才最终打赢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战役。但是这种工作强度不可能长时间的继续,当执行工作回归到正常状态的时候,执行难的问题依然突出。


       全国从事专业强制执行的法律专业人才比较紧缺,大多数律师不愿意代理执行案件。与执行法官相互配合,衔接难度大,而案件的当事人也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执行程序,执行手段不了解,想要配合执行工作难度更大。

      执行法官想要找到懂执行,会执行,的专业律师难度更大。多数律师,当事人,认为案件执行工作全部依靠执行法官来推动,等靠的心理是常态。而执行工作涉及到大量的取证,调查,走访,全国基层法院执行局,普遍面临了案多人少的问题,依靠自身的人员根本无法解决。


    上述问题从体制上无法彻底解决,所以有部分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创设出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推广,有效的利用了律师的专业度,协助执行法院调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资料,证据。但是实践当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执行法院对于律师缺乏信任,在制作律师调查令过程中异常谨慎,对律师申请调查令设置比较繁琐的要求,而且审查周期较长,造成律师申请调查令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导致律师参与执行案件的热情大大降低。

      此外,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对于律师调查令不予重视,多数情况仍然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直接调查。虽然律师调查令等同于人民法院直接调查,但是对于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协助单位,人民法院一般很少采取强制性的处罚措施,这样也助长了协助单位对律师调查令的轻视。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单纯依靠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就目前而言,应当从顶层制度设计角度为律师参与执行工作创造条件。

      第一,律师申请调查令,从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由律师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申请调查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审查认定,然后人民法院直接颁布律师调查令,对律师调查的过程结果进行动态监督,并苛以严格的法律责任。

      第二,严格处罚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违法单位。对拒绝配合律师调查的,协助执行单位,由调查律师申请对其进行处罚,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的申请,可以召开执行听证,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三,临时冻结制度。律师对协助执行单位进行调查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可以在律师调查令的回执当中,要求协助单位履行暂时冻结义务,协助执行单位应当配合。可以设定暂时冻结期限为七个工作日,七个工作日内,由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下发正式的冻结扣划手续。


     第四,已决债权市场化处理。已经经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裁判的债权,应当准许进入市场进行交易,降低交易的门槛和程序。我们建议,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资产评估拍卖网的栏目下增设债权拍卖模块,对于申请执行人同意进行处置的债权,在司法网络平台进行市场化处理,有效的化解执行矛盾。

      以上关于解决执行难的一些想法,是我们在处理大量执行案件的基础上一些浅略的思路,望能够引起同行的广泛讨论,和司法主管部门,审判主管部门的重视。将解决执行难从理论走向实践,从口号到落地,让我们的当事人,执业律师,恢复对执行法律的信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笔者:孙成勇,辽宁邦言律师事务所主任。